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林业厅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为实现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目标,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快木材加工行业的发展,妥善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保证木材加工企业木材原料的供应和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主体
  (一)年消耗5000立方米以上的省内木(竹)材的加工企业和其他工矿企业,必须规划、投资建设相应规模的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新建和扩建消耗木(竹)材原料工业项目的企业,应规划、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三)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工业原料林基地的规划
  (四)在省林业厅编制的《云南林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及《云南省森林分类区划报告》的基础上,省林业厅会同省计委制定全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建设规模在1万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可纳入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六)以消耗小径材为原料的企业,到2007年,30%以上的木材原料应由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提供;到2012年,基本实现原料自给。以消耗大径材为原料的企业,2005年以前,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面积必须达到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的50%;到2010年,基地建设面积必须和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
  (七)工业原料林基地经营单位已建设和收购其他单位已建设的原料林基地面积和区域,符合全省规划原则和范围的,经省林业厅会同省计委审查同意后,可纳入全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