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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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