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投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结合投资区开发建设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纳入计划的储备土地由管委会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给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
(一)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其他依法可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管委会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在实地调查了解后,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功能,向管委会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要求;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费用及其依据;
(四)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并作出批复。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管委会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依法实施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下列工作:
(一)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实施征地拆迁;
(二)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并对项目供地前的储备土地实施开发与管理工作。
前款(一)、(二)项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受托单位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实施开发期间的土地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征用、管理、前期开发等成本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核算,统一与财政管理部门结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按经财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土地开发总成本的2-3%提取储备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