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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沧委[2002]61号)


各部、委、办、局,海沧镇,各直属公司: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海沧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区规划范围内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承担储备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融资等工作,确保投资区开发建设用地需要,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土地储备机构隶属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业务工作受投资区建设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区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开发建设需要,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新增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项目供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和工矿用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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