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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江苏省人民
 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苏政发[2002]91号 2002年7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面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邮寄、储存各类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火药枪、麻醉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彩弹枪等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氰化钠、氰化钾、砒霜、磷化铝、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非法使用各类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或者邮件中夹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凡有本通告第一、二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主动将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逾期拒不交出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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