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由市、县交通局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的投放应符合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增进公众便利。
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应征求社会意见,广泛调查,反复论证,确保其可行性。
第三十二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方式、数量、对象和使用年限由市、县交通局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格由市、县交通局、物价局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政府在作出经营权投放决策前,应将经营权投放时间、是否有偿投放、有偿出让方式、数量、对象、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征求社会意见,按省上规定举行听证会。
经营权投放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以及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权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取得经营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营使用权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经营者转让经营使用权的增值部份,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 经营使用权使用年限期满自动终止。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与出租汽车要求相符合的驾驶证,驾龄须两年以上,安全行驶5万公里;
三、经出租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经营者间的双向选择应签订合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