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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交通局是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城管、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根据市、县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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