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市资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两年,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半年,若申请人已按规定条件支取公积金,须补交原支取公积金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依法办理房产证;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
(五)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七)市资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资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50℅(含50%);
(二)最高贷款额暂定为7万元。最高贷款额度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至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市资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