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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

  第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辖具体分工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检查权限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指导价格社会监督活动;
  (六)指导生产经营者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七)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监督工作,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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