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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孕情检查、孕产期保健、随访服务制度。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凡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避孕为主,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育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下列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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