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