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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档案法制宣传,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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