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某—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创新点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总奖项控制在30项以内,其中—等奖为5项,二等奖为10项,三等奖为15项。单项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每两年评审—次,每次1人至2人,名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为人民币30000元,二等奖为人民币200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区、县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
(4)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等级及奖励人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组进行复审,提出获奖候选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