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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行道、庭院、风景区的所有树木、花卉和草坪。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严重影响园林植物生态和景观效益的病虫害所采取的直接、间接预防和除治措施。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七条 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其经营管理的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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