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乌鲁木齐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拟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四)房屋产权证及产籍平面图;
(五)拟转让土地的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