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修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指猪、牛、马、羊、犬、鸡、鸭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演艺、实验、伴侣及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绒、骨、角、头、蹄、血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强制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