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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行凤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如发生违反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标准的严重问题,由管理、命名机关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程度,分别向其提出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搞内耗,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腐败行为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影响政府和首府城市形象,阻碍投资发展环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讲职业道德,有利用行业特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有吃、拿、卡、要、报行为,行业风气不正,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不兑现承诺,引起服务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未落实,各类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率超标,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得不到有效纠正和治理,不正之风严重被社会公开曝光,群众满意率低下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八)有其它严重损害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同级命名机关行使。做出撤销决定后,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纠风办备案。同时撤销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称号的,要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宣布撤销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经一年以上的时间再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在原有级别上重新申报。各个级别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称号同时撤销的,需从最低级别重新申报,同时降低或取消年终目标管理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区(县)级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可参照执行,由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纠风办共同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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