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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 二00二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第五条 各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途径、职责及有关要求,按照处理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程序,或将审核程序改为审批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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