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
 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2]4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速乌鲁木齐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政府及教育、地方税务、工商、交通、财政、审计、计划、统计、劳动、人事、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管会),负责市、区(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征管会在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及交通局是全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
  第四条 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市属及自治区、中央部门、外地驻乌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下列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报经代征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免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