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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涵盖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的合同欺诈行为;三是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查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及住宅交付使用情况。依法查处有明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情况,查处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情况,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八)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违反规定多收费行为;三是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四是处理问题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等问题。
  (九)集中整治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查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一是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二是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四是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五是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十)查处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是中介服务机构不按有关规定脱钩改制;二是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三是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骗取费用的行为;四是查处非法转让房产地下交易行为;五是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行为。
  (十一)依法纠正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利的行为。依法纠正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以及房屋拆迁中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行为;依法纠正违法设定审批条件,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审批条件行为;依法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房地产评估、拆迁、交易、测绘活动,搞市场垄断的行为。依法查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中的失察、失职和渎职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各方主体行为工作重点
  (一)规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招标投标、委托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或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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