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
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2]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及中央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及教育、财政、税务、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征管会),负责指导本市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市征管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是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部门。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是指县以上(含工矿区)城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已由乡人民政府征收农(牧)区教育费附加的企业不再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