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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国家提供和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
  (一)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残疾人事业费和就业保障金;
  (四)国家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
  (六)社会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二)有关部门社会保障资金年度预算或计划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拨付和管理情况;
  (五)民政部门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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