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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相关内容”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主要内容与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被《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
  1.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2.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款修改为:“土地出租收益金是指以划拨方式或者财政出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经批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将其使用权出租他人时,就其所获租金收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价款。”
  3.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出租收益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收代缴。”
  4.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土地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项修改为:“通过行政划拨或者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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