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记录;必须按照《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7.参加管理部门培训活动。“网吧”经营者必须参加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
1.在规定期限内,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新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2.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安部门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手续,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证,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行政公章,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文化、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先行撤销批准文件,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废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并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立即停止接入服务,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强化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制订“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效监管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强有力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和属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积极引导转向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