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审核标准,认真把关,抓紧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从8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2002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文化准营证》、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本次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二)重新审核登记的标准和条件
  1.经营面积符合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重新审核登记,其上网计算机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机器占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吧台、库房、卫生间、休息室等不计入机器占地面积。
  2.场所布局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为敞开式整体房屋。场所内不准设置包厢或包房、贵宾房、单间、套间、雅间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式隔断等。设有电脑显示器竖向挡板的,其高度不得超出电脑显示器的高度。
  3.周边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楼群里巷和居民单元房内开设“网吧”或提供营业性网络服务。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在学校内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由学校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且确实作为教学课内外辅助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对外经营。
  4.保证设备良性运营。不得在上网机器中安装系统还原卡或还原软件以及在同一台上网机器中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机器运行的WINDOWS系统平台,网络管理软件不得设置系统转换和退出密码;不得安装外挂式或可移动式硬盘以及光盘驱动器;不得设置人为或技术障碍,妨碍管理部门检查。
  5.遵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超范围经营、出租或转让,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证照;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非法定节假日非寒暑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标志。不得经营脱网游戏、局域网游戏、硬盘游戏、光盘游戏,不得在机器硬盘中安装或下载游戏引导、运行程序,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或经文化市场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禁止经营的游戏;不得在场所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以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