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集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实施整治。
  专项治理期间,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有以下情形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并从严处罚:
  (1)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增加上网机器台数、超出经营范围与证照核准内容不符的;
  (2)私自设置包厢或包房、贵宾房、单间、套间、雅间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式隔断的;
  (3)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以内继续经营的;
  (4)在上网机器中安装系统还原卡或还原软件等人为设置技术障碍,妨碍管理部门检查的;
  (5)未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非国家法定假日非寒暑假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擅自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
  (6)经营脱网游戏和局域网游戏的,在机器硬盘中安装或下载游戏引导、运行程序,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或经文化市场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禁止经营的游戏的;
  (7)由于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及营业执照后仍继续营业的。
  2.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于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3.大力实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消防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停业整顿。宿舍与营业场所应分开设置,或者采取防火隔离措施。营业场所内不准吸烟、使用明火,不准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夜间不准留宿。
  4.全面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
  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通信管理部门,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立即停上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第36条从严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70条从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