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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及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立即开展专项治理
  从即日起至8月底,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一)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或提供接入服务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二)治理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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