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和改善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七条 在夜郎湖及其外围一定区域划定夜郎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准保护区的范围由普定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安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分别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Ⅲ类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及其它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物;
(三)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使用电力、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旅游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三)禁止在码头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五)禁止从事投饵养殖。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禁止堆存废渣、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和可能污染水域的物品;
(三)禁止设置油库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四)禁止旅游和游泳;
(五)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夜郎湖行驶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治污染水源的设备,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入湖河流上游相关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进入夜郎湖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