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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夜郎湖汇水面积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夜郎湖汇水面积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 夜郎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综合利用、科学开发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和开展旅游等的需要。
  夜郎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分段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第五条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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