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
(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
(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在公路上不得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 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占用、挖掘公路;
(二)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牵拉等施工作业;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
(六)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七)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