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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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