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引黄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引黄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因正常维修或者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抢修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引黄供水工程专用供电线路上架设支线或者搭接用电器具。
第十八条 引黄供水,主要用于齐鲁石化公司用水和张店等区县的城市用水。其中一期工程供水量为每日25万立方米,齐鲁石化公司每日接收15万立方米、市自来水公司每日接收10万立方米。
第十九条 引黄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网点,定期进行水量水质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高青县引黄供水管理机构供应的原水应当保证不受二次污染,浊度应低于100度。
第二十一条 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高青县引黄供水管理机构、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保证不间断定量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停水前48小时将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通知受水单位。在引黄工程停水期间,受水单位可以开启备用水源。
受水单位因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暂停或者减少受水的,应当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在引黄输水明渠高青县与桓台县交界处以及各受水单位黄河水源受水端设置计量设施及水质监测设施,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作为原水和成品水水量、水质测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引黄供水管理机构所属企业负责收取引黄供水水费并协助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征收水资源费。
受水单位应当按时缴纳水费、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引黄供水受水单位,应当按计划优先使用引黄供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受水单位使用引黄工程的供水水量,相应核减该受水单位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封存等量取水井,作为备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