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引黄供水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引黄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引黄供水管理机构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十一条 在引黄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引水管、引水渠等设施;
(二)擅自爆破、取土、挖砂、挖筑池塘、放牧、烧荒、垦植、打井、挖洞、埋坟、开沟、建窖、盖房、毁坏林木、铲草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毁坏水工程及其各种设施;
(四)捕鱼、炸鱼、毒鱼、电鱼、游泳;
(五)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皮革麻类;
(六)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七)擅自在堤顶道路、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载重车辆,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未经市及高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引黄供水设施中取水。
第十三条 引黄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一)沉沙条渠管理范围外延15米以内区域;
(二)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15米以内区域;
(三)水库管理范围外延300米以内区域;
(四)输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外延10米;
(五)泵站、净水厂、配水厂围墙外2米至15米区域。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引黄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由引黄供水管理机构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在引黄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站、加气站、有毒或者易燃易爆等威胁工程安全的设施;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引黄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挖筑池塘、挖洞、开沟等活动以及堆放每平方米一吨以上的重物;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引黄供水工程的各种控制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引黄供水管理机构的指令操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扰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