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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外,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其他款项。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或出具预售说明书的,其出售商品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应当与商品房样板房和预售说明书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后,买受人向出卖人了解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时,出卖人应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超过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合同约定可以退房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退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提供已登记、抵押的房地产信息。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管理

  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是买受人和按揭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出卖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出卖人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出卖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房地产交易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出卖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增加开户银行的,应经房地产交易机构同意后增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出卖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免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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