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
(2001年6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管理是指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运输过程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工作。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土地、工商、建设、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工作。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四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植树造林要选育良种壮苗,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切实加强幼林管护。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七条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