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过五年的努力,我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为保障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顺利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决定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导,通过深入宣传学习
宪法、法律,继续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逐步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性的素质教育,是与时俱进的长期工程。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方法、要求。
二、深入宣传学习
宪法,强化全省公民的宪法意识,继续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逐步提高其法律素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普及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全省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以及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
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和尊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要继续重视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克服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