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2001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从源头上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提高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全市土地储备的政策及规章;
  2、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4、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地块;
  5、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计委、建委、经贸委、规划、房管、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国资等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以及资金运作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