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电力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