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责令被投诉部门退回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钱物,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
(九)对查证属实的违纪案件,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电话或来访方式的投诉,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要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内容、理由和被投诉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及有关责任人姓名。
投诉人要求匿名投诉的,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应予许可。
第六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事项予以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并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接受投诉,必须严格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不得向被投诉案件涉及的单位泄露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检查的投诉案件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范围内因工作方法、服务态度、时间安排等原因的投诉,转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对有关承办人、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
(三)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权的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行为,经投诉案件处理中心查明属实后,按照“收一退一罚一”的原则处理。
(四)对投诉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非法侵害外商财产权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有关单位赔偿损失,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或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投诉履行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挟嫌报复的,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调查后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情节轻微,未给外商造成损害的,责令行为人改正错误,向外商赔礼道歉;
②情节比较严重,给外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