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萍乡市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与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承办外商投诉案件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案件;
(二)调查核实被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被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辖争议;
(五)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和协调的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的;
(三)不履行职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四)利用管理、办理、审批等职务、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对外商进行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职权原因接受外商的钱物馈赠或宴请玩乐的;
(七)对外商实施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八)干扰破坏外商正常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十)其它投诉事项。
第四条 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及其他材料,并有权予以复制;
(二)对投诉案件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三)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就投诉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投诉单位停止实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外商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六)决定停止执行被投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