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市土地交易中具体承担江岸、汉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运作,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土地交易中心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交易分中心按照统—发布信息、统—交易规则、统—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土地交易工作,并接受市土地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人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