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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
  (二)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四)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五)土地行政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机构供应土地;
  (六)土地受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须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按规定支付开发补偿费,凭缴费凭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益(含开发补偿费)的收取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拟订,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有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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