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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代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用电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取其他方式窃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
  第三条 反窃电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与查处本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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