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展法律服务,规范服务市场。健全和完善律师、公证、仲裁、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基层法律事务组织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体系,发挥法律服务和市场中介作用。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性和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提高执业水平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分级负责、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依法治省(州、区、市、县)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依法治省各项工作。依法治省(州、区、市、县)办事机构,实行编制、经费单列。
(二)健全规划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依法治省规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划分别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省依法治省工作机构制定年度实施意见。地、州、市、县和省直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全面实施,整体推进。
(三)建立责任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把学法、用法、执法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评定。
(四)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多层次建立法制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运用多种形式,对立法、执法、司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培训。国家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30学时,各级党校和干部学校要设置法制教育课,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强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落实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加强新闻和社会监督,增强监督成效。逐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