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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月1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随着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进出口不再是由外贸专业公司专营,代理进出口的业务已由政策性约束转变为企业间的商业利益约束,企业间的商业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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