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的责任,致使铁路车站不能在十二小时内将已到达的货车送至卸车地点或者交接地点的,铁路车站可以将货车调入其他线路或者地点卸车,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承担,但免收货车使用费。
第十四条 因铁路车站的责任,致使收货人无法在铁路车站发出的到货催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提离铁路车站的,铁路车站应当告知收货人下次提货时间,免收误期的货物暂存费,并根据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收货人支付已到铁路车站提货车辆的放空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滞留,铁路车站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
(三)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卸车后的货物,收货人未按到货催领通知规定的期限提离铁路车站,并影响铁路车站连续卸车作业的,铁路车站可以将其转入站内其他堆货场所;站内其他堆货场所确实无法接收的,也可以将货物转入站外货场。
铁路车站选择站外货场,应当符合就近、方便原则且具备装卸、储存等条件,尽量减轻收货人的负担。转入站外货场所产生的装运、仓储等费用,由收货人承担。站外货场的装运、仓储等费用,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铁路车站将货物转入站外货场后,不再收取货物暂存费,并应当在转入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收货人。
第十六条 铁路车站将货物转入站外货物时,应当与站外货场签订合同,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货物交接以后发生的货物损坏、损失,由铁路车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按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货物集中到达铁路车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铁路车站堵塞的,或者货物已超过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卸车、仓储能力且货车已积压的,铁路车站应当向杭州铁路分局提出调整卸车地点的请示。杭州铁路分局可以按照就近、方便提货的原则,采取调整卸车地点的措施。
杭州铁路分局调整卸车地点的,应当向有关铁路车站下达调度命令。原卸车地点的铁路车站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组织实施并通知收货人;调整货物的卸车地点后,铁路车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经杭州铁路分局调整卸车地点的,不得收取调整卸车地点的变更手续费和因调整卸车地点所增加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