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运货物到达后,铁路车站应当在确定卸车计划或者开始卸车的二十四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据实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收货人也可以与到达车站商定通知方法。
利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的承运货物,铁路车站应当向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预报、确报送车时间。
第八条 收货人应当持有效领货凭证,按照铁路车站发出的到货催领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提取货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收到预报、确报后,应当做好接车和卸车准备。
到达铁路车站的货物,可以在铁路车站免费存放二十四小时。免费存放期自铁路车站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的次日)零时起计算。
收货人超过上述期限未将货物提离铁路车站的,铁路车站可以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禁止以车代库、以场代库。
第九条 铁路货场内货物装卸的组织管理由铁路车站负责。
承运货物到达后,装卸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卸车,确保货物安全,缩短货车停留时间。
铁路二等以上(含二等)车站对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提货服务。厂矿企业、物资经营单位和运输部门应当实行夜间出货和收货。
第十条 参与铁路货物疏运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格,并经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可。
铁路车站、运输单位、收货人应当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做好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衔接,对到达铁路车站的货物应当安排运输力量,及时卸车、出货。
第十一条 收货人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货物,铁路车站不得强制收货人接受其指定的运输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铁路车站为缓解卸车矛盾,需要临时利用铁路专用线或者专用铁路卸车的,应当报经杭州铁路分局同意,并与铁路专用线或者专用铁路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托运人、收货人需要使用他人铁路专用线或者专用铁路卸车的,应当与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或者专用铁路单位签订共用协议,报杭州铁路分局批准后,方可共用。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应当与铁路车站签订运输合同,并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和作业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装卸作业。铁路车站应当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指导、协助其做好卸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