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8日)废止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为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上学费用得到有效资助,确保全市适龄青少年都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关注弱势群体,有效资助,使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工作做到不错不漏。
(三)助学金的发放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领取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在读中专、中小学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领取我市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按小学生每人每年8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900元,中专、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补助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核实《低保金领取证》领取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并建立档案制度,确保补助对象在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