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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8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为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在读子女上学费用得到有效资助,确保全市适龄青少年都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关注弱势群体,有效资助,使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能享受基础教育权利。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资助工作做到不错不漏。
  (三)助学金的发放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监督。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领取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在读中专、中小学的子女。
  三、补助标准
  领取我市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按小学生每人每年8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900元,中专、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四、补助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登记造册,核实《低保金领取证》领取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并建立档案制度,确保补助对象在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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