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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5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1999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购置、更新机动车,应当选用低污染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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