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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四条 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外,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可对独生子女学生酌情减免杂费;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八条 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十九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或者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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